零工经济成新趋势不妨减轻自由职业者税负
当前,零工经济已然成为了拓宽就业渠道、增长就业机会的重要经济模式,配套的税收政策也不妨因时而变。
这两天,民盟中央提交的一份呼吁“降低劳务报酬税率”的提案,引发了不少人的共鸣。
提案指出,如今,就业形式日趋多元,非雇佣关系的劳务报酬收入成为很多人唯一收入来源。现行税制下,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自由职业者的劳务报酬属于劳动性收入,而不是经营性收入,建议和工资薪金所得一视同仁,免除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纳税义务,促进高质量就业。
该建议一出,得到了许多人的呼应。在“劳务报酬税费负担偏重”确实对扩大就业存在负向激励的情况下,对劳务报酬税率及时调整的诉求,也确有讨论价值。
都知道,今年疫情期间,多渠道就业、共享用工成为了诸多企业和员工互助自救的重要抓手。其实早在疫情之前,零工经济就已作为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的新型分配形式,正在不断改变传统的单一雇佣形式。
从知识技能分享型的“斜杠青年”,到各家O2O平台上的外卖快递小哥们,这些群体都是零工经济在新雇佣模式下的体现。不仅如此,随着就业形式日趋多元,劳务报酬收入确实成为很多人的主要乃至唯一收入来源。
这一经济形式的出现,不仅帮助民众拓宽了获取劳动报酬的渠道,也是促就业稳民生的有益路径。2020年某机构的研究报告显示,到2036年中国可能有多达4亿人属于零工经济的自由职业者。在保就业成了当前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语境中,用激励性政策鼓励这样的多元化就业方式,也是稳定就业基本盘、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式。
但是,与全球零工经济大潮不适应的,是当前依然基于传统劳动收入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大量自由职业者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业并获得劳务所得,但过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及其中的多重隐形税费负担,增加了他们的劳务成本,限制了他们的发展。
显然,当劳动方式和雇佣模式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理应也顺应时代而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强化,要“努力稳定现有就业,积极增加新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要清理取消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要能用尽用”。
而今,零工经济已成为拓宽就业渠道、增长就业机会的重要经济模式,配套的税收政策也宜因时而变。鉴于此,将自由职业者的劳务报酬视作劳动性收入而非经营性收入,和工资薪金所得一视同仁,免除流转税纳税义务,并进一步降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预扣税率等,值得考虑与评估。
在稳就业和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给零工经济减减负,给斜杠青年们更多选择余地,也是给就业民生留出了更多空间。
□沸雪(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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