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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如何回应消费者诉求

2017-11-03 08:30:25已围观次来源:新京报编辑:夏雪

  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这一领域实际上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因此,电子商务法不妨吸取民商立法的精粹,将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为立法的重中之重。

  10月31日,时隔十个月后,电子商务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充分听取和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在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完善。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已成功实现“弯道超车”,交易规模已稳居全球第一,目前商品网上零售额已经占到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以上,对经济发展贡献巨大。

  但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假冒伪劣横行、交易秩序混乱、消费者维权难、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息,成为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关注的焦点话题。

  信用体系建设是重中之重

  规范经营者行为是维持良好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这一领域实际上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法律草案里虽然提及了“有关部门”,但执法过程中也往往存在边界模糊等问题。因此,电子商务法不妨吸取民商立法的精粹,将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为立法的重中之重。

  比如,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特殊情况下不登记的,也要履行相应的备案等手续,确保出现问题时方便追溯追查;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履行核验职责,不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可以说,我们目前完全可以梳理出一些基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基本行为规范,将其写入法律之中,有些领域尚难以达成共识的,也要预留出配套立法接口。

  从现在的草案稿来看,经营者经营活动及相关行为的规范内容还不够健全和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只有通过严格的行为规范封堵住经营者实施欺诈和逃避责任的通道,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还要把信用体系建设列为重中之重。电子商务交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特点。在这一虚拟世界里,人们往往无法确知对方的真实身份,甚至无法预期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因此,诚信是电子商务的灵魂,没有信用的支持,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有可能逐渐由盛转衰。培育和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我们国家电子商务长足发展的关键之一,是电子商务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

  但是,我们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在实体经济中,信用的短缺影响已非常严重,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如果不完善,可能会引发灾难性后果。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在这方面作出系统、明确、具体的规范。立法未必考虑设专门部门统筹电子信用评价,但一定不能仅作原则性规定。

  协调好电子商务法与现行法律之间关系

  此外,畅通维权渠道也应当是立法重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难、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有时让消费者维权“寸步难行”。多数时候,电子证据基本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而且可随时删除、修改,让消费者在诉讼中难以拿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立法者需要进一步回应这一问题,特别是明确相关证据收集、保存和审查规则,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还需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都涉及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立法如何体现自己的特色,解决这一领域的特殊问题,也是值得立法者关注的。只有科学协调好电子商务法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线上”、“线下”保护的有机结合,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朱恒顺 人大工作者)